與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其他幾個模式相比,EPC模式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:
1、采用固定總價合同。
EPC合同采用固定總價合同,即項目終的結算價為合同總價加上可能調整的價格。一般情況下,業主允許承包商因費用變化調整合同價格的情況很少,只有在業主改變施工范圍、施工內容等情況下才可以進行調整。所以EPC模式對承包商的報價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。在實際操作中,為了合理控制總價合同的風險,EPC模式一般用于建設范圍、建設規模、建設標準、功能需求等明確的項目上。
2、 由業主或委托業主代表管理項目。
在EPC模式下,業主主要通過工程總承包合同約束總承包商,保證項目目標的實現。在此種模式下,業主自身的管理工作很少,一般自己或委托業主代表進行項目管理。正常情況下,業主代表將被認為具有業主根據合同約定的全部權利,完成業主指派給他的任務。對于承包商的具體工作,業主很少干涉或基本不干涉,只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整體的、原則的、目標的協調和控制。
3、承包商承擔了大部分風險。
在EPC模式下,工程總承包企業承擔了大部分的責任和風險,總承包商需要對項目的安全、質量、進度和造價全面負責。